关于建立执行救助保险的请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12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政法委员会: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12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执行救助,设立专项资金。

  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良好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我院希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进行联动,在西双版纳地区推出执行救助保险,法院作为投保人,购买该保险。在救助资金的发放上,先由保险公司协助调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相关经济生活等情况,再由法院审核并报政法委批复后,通知赔付。有别于传统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保险有以下三大优势:一是救助对象更广泛。法院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胜诉受害人及其家属,一旦确定受害人及其家属符合救助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便会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执行救助保险覆盖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涉民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等。二是救助额度提高。根据初步意向,投保的救助基金总额根据保费总额能提高至1.2-1.5倍之间。三是救助更便捷高效。引入第三方对申请救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法院进行审核、救助款发放完毕后保险公司再回访核实这样“前调后核”的方式,可以确保救助的必要以及真正落实。

  执行救助保险建立“保险+救助”的新机制,对解决执行救助资金瓶颈难题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我院也将持续探索便民执行措施,创新工作方法,让更多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安全感。

  妥否,请批示。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建议书

   

  (联系人:沈云  1375927899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中级法院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