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中法[2017]18号 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09

为全面规范全州法院执行行为,保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总目标顺利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和今年在全国法院统一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部署,依照法院执行工作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规定,对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布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关于“规范执行”的评估指标,结合我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纲要》提出的“四个基本”为总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全州各级法院执行行为。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领导小组

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工作,并于320日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为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规范执行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长:王引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白玲   党组成员、副院长

        沈云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员:李燕   执行局副局长

联络员:唐永琼   执行局内勤

三、工作目标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工作纲要》设定的目标、任务和今年执行工作统一部署,对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布的评估指标体系,查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行为;查找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问题;查找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查找执行申请人意见最大的执行程序公开性不够的问题。纠正一批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化解一批执行信访案件,通报一批存在严重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人员和法院,建立起防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依法规范全州法院执行行为,破解影响执行工作的法院内部顽症,筑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全州法院实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的专项整治活动目标。

四、工作任务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州法院执行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加强案件管理。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整治因办案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应重点对以下执行行为予以规范:

(一)财产保全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申请提示,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依法落实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合理确定担保比例,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的衔接,执行人员要注重保全裁定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避免和减少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杜绝明显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以及错误保全他人财产等问题。依法及时裁定解除保全,避免因拖延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结果回告保全申请人,并将回告情况记录附卷。

(二)财产申报与财产调查

全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限及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真落实申报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案后应及时启动财产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高财产调查效率。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落实关于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对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调查,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申报和调查结果回告执行申请人,并将回告情况记录附卷。

(三)财产控制

依法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加强对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加强与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信息化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控制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控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及时执行到位,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控制财产的情况回告执行申请人,并将回告情况记录附卷。

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未经生效刑事裁判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四)财产处分

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时,要依法优先采取拍卖等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方式。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避免对拟处置财产低值高估、高值低估、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现象。从今年3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并启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今后,全州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原则,其他途径为例外,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财产处置的公开性、透明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变现情况回告执行申请人,并将回告情况记录附卷。

(五)财产管理、分配与交付

规范执行案件财产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应规范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及诉讼权利。

重点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与发放,避免案款长期沉淀在法院账户,最大限度地铲除侵占、挪用执行案款的土壤。要在前期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制度,形成案、款、人一一对应,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规范化案款管理新模式。加强对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款物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六)失信惩戒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不断完善惩戒功能,扩大失信惩戒效果,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要依法保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符合删除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

(七)变更、追加当事人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追加申请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既要依法及时变更、追加当事人;也要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对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开展财产调查与控制,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执行行为申请复议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并及时作出裁判。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性与实质性要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进行认真审查,通过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此程序,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终了事”,导致执行案件涉及的财产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和利用。

要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权。要畅通恢复执行机制,对已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梳理,定期查询财产,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单独管理,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征得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

(九)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要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依法受理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对于确属执行错误的,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

五、工作措施

为实现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完成工作任务,全州法院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工作。要加强对执行队伍的规范化教育、管理与党风廉政监督,使执行权运行更加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要健全、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畅通内外监督渠道,要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要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的监督功能;要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信息化保障和促进执行行为规范化;要推进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一)加强对执行队伍的工作规范化教育与管理,强化依法办案、规范执行的意识。要增强敬业精神与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时限,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执行工作。要转变工作作风,解决执行队伍中存在的宗旨意识淡漠、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推诿塞责、方式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杜绝执行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执行工作中的廉政风险。引导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在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做到严格自律、防微杜渐。要结合近期通报的涉执行工作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认真开展常态化的廉政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党风廉政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等司法不廉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实现公正执行、廉洁执行。

(三)完善执行监督体制、机制。要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对下级法院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不当执行或选择性执行等行为,中院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要落实《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规定》、《关于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的规定》、《关于办理提级、指定执行案件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对有执行条件而长期未结的案件、严重超过办理期限的案件、当事人合理诉求经多次信访仍得不到解决的案件,要重点督办。对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对措施不力、拖延办理或拒不办理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依法接受人大、检察监督。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法院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对检察机关就执行个案提起检察建议的,要立案受理,细致审查,及时回复。

主动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监督。要有效发挥执行信访工作在发现、纠正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方面的功能作用,畅通涉执行信访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监督等程序行使权利。加大对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全州法院均应当设立院、局长接访制度,确定每月至少一次的局长接访日,由执行局长、副局长在执行信访窗口接访,直接听取当事人及群众的诉求,及时处理回复;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电话,确保有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处理、回复,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利。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操作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要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强化节点管理,严格办案期限,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要安排专职人员,对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节点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发挥信息化工作平台在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及时纠错方面的功能作用。

(五)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规范。要依法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拓宽执行案件信息的公开范围,及时、全面向当事人推送案件节点信息;全州法院全面向社会公布执行局长、副局长的工作电话;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通过全方位的执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五、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实现解决执行难的总目标意义重大。各基层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活动各项安排部署,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将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今年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各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对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优先研究、优先解决。执行案件数量大、执行工作任务重的法院,在工作力量配备上应及时予以加强。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中院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中院要成立督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执行局联合对下级法院落实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等形式,认真查找执行工作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纪律惩处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存在明显消极执行行为的法院相关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

应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治活动的舆论宣传报道,积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宣传法院在规范执行行为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展示法院规范执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专项整治活动的社会影响。要选择典型事例、案例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公众对法院规范执行为工作努力与成效的认可,为解决执行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