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823民初88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2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883

范会云:

本院于20181128日所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883号原告李达明诉被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2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达明劳务费3926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422600元;二、驳回原告李达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39元,由被告范会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