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8民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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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初22号
赵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荣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荣伟支付香蕉款、装工费、生杂费,共计2254528元。案件受理费24836元,由被告赵海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