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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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1015

罗德云:

本院于2018228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015号原告梁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梁伟水泥款7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37元,共计76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德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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