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822民初11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2-01
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桂奇、余俊、余婷:
本院受理(2018)云2822民初118号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桂奇、余俊、余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刘继平
联系电话:0691-5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