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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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1112号
王兆合、西双版纳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世秀、李春元、李八保、陈清贤、金仕超、郭明强、王和强、金世彪、周大全、车成国、王和平、闵生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