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12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初44

刘学、玉弄: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你与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窦云波、李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一份、起诉状一份、证据一册六组、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各一份。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11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8号路避寒山庄项目内33333.27平方米土地进行查封,本院于20171128日作出(2017)云28民初44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查封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8号路避寒山庄项目内33333.27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西度管国用(2012)第140号。申请人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