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05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514号
岩罕温:
我院受理上诉人波罕温、咪罕温与被上诉人玉康罕、岩罕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波罕温、咪罕温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