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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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双版纳锦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县勐混镇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云2822民初12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
承办法官:刀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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