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8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695号
范林龙、张在鸿:
我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志东与被上诉人范林龙、张在鸿及原审被告景洪巨森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赵志东申请,本院作出(2017)云28民终695号保全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一、查封存放于景洪市机场老路老齐树化石红木根雕厂大卖场内的七块巴西花梨木大板(规格分别为:长5.36m×宽1.08-1m×厚0.095 m;长5.89m×宽0.9m×厚0.09 m;长6.09m×宽1.06m×厚0.13 m;长6.08m×宽1.3m×厚0.17 m;长6.3m×宽1.4m×厚0.15 m;长6.32m×宽1.19m×厚0.12 m;长7.51m×宽1.17m×厚0.14 m)。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赵志东名下位于景洪市民政福利厂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景房字第004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志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保全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