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3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刘友全:

本院受理原告代伯寿与被告刘友全、杨克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新的证据,需要你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在上述期限内到本院第五法庭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逾期将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勐海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