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3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646

岩温香、魏大兰:

本院于20171122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646号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岩温香、魏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954.58元及利息15055.0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借款本金46954.58元自20174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岩温香、魏大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