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1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585

刘明强:

    本院于2017119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585号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摩托车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忠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来款方式:银行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