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30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456号
西双版纳金丝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朱维嘉、陈疆竹、曹建钢、杨学芬、韩晶、岩泰、方莲芝、杨学才、玉罕因与被上诉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双版纳金丝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4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1、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 云28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2、驳回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57元,退还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朱维嘉、陈疆竹、曹建钢、杨学芬、韩晶、岩泰、方莲芝、杨学才、玉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