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5)腊民二初字第603

刘平:

        我院审理的(2015)腊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春生、杨金平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将移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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