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0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初5

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正勇、沈英、吕崇礼、王越红、保永舒: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正勇、郝敬伟、沈英、吕崇礼、王越红、保永舒、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11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855684.02元,201611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25元;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抵押担保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商业步行街怡和商业大厦1SllS12S13S15S16S17S23号商铺【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书分别为:Sll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854028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1号);S12号(房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864616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3号);S13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853940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2号)、S15(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158178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4号);S16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472691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5号);S17(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740831号、第201535090号);S23(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740832号、昆房他证昆明市第201535096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正勇、保永舒、郝敬伟、茅静、沈英、王越红在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正勇、保永舒、郝敬伟、茅静、沈英、王越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78元,由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负担。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迳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