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918 发布时间 :2017-09-28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557号
陈忠明:
我院受理上诉人李春妮与被上诉人岩温拉及原审被告陈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岩温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均由岩温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