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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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497号
李剑辉、杨杰平、杨广平、何镇忠、李继助: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宏及原审被告李剑辉、杨杰平、杨广平、何镇忠、李继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宏偿还欠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为基准计算,自2014年5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驳回吴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342元,由吴宏负担5336元,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264.9元由吴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2元,由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92元,吴宏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