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02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终324

蔡远亮:

我院受理上诉人李志坚与上诉人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蔡远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双方于2014521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向李志坚履行交付义务;即驳回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志坚支付以本金422000元按银行年利率6%201571计算至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李志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