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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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1003号
杨家毕:
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孔峰诉你与包广雄、刘天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如8时30分至12时00分庭审程序未完延至下午15时10分继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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