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7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497号
李剑辉、杨杰平、杨广平、何镇忠、李继助: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宏与上诉人西双版纳杰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剑辉、杨杰平、杨广平、何镇忠、李继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吴宏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作出(2017)云28民终49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吴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