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7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车彬:
本院受理的(2017)云2822民初260号原告玉康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各1份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勐遮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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