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1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959号
黄红云、陈继云: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959号原告周云华、周金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云华、周金容偿还借款193000元;二、驳回原告周云华、周金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被告黄红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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