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16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终165

范林龙、陈玉标:

        我院受理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梁忠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二、范林龙、梁忠潮、陈玉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43333.33元并按2%/月支付该款自2015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907元,由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范林龙、梁忠潮、陈玉标负担16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7元,由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范林龙、梁忠潮、陈玉标负担16713元。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陈玉标径付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