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16
公 告
(2017)云28民终31号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鸿德:
我院受理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维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一款,即: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97277.32元、违约金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按4997277.32元计算,利率按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4997277.32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范围不超出欠付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四、驳回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天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0元,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78元,由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