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392号
老捌、哈巴: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捌、哈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2017)云2823民初392民事裁定书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电话号码:0691-81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