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8

云南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940

李有民:

本院于201762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940号原告张天彩、陈封、陈桂丽诉你、第三人王又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天彩、陈封、陈桂丽借款773856元,并支付400000元自2015617日至20161016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32533元;二、驳回原告张天彩、陈封、陈桂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83元,由原告张天彩、陈封、陈桂丽负担1031元,被告李有民负担1155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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