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1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199

陶文付:

        本院于2017418日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99号原告唐东华、甘燕丽诉你与牛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文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东华、甘燕丽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463元,共计21463元,并支付以借款2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11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牛林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牛林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陶文付追偿;三、驳回原告唐东华、甘燕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陶文付负担85元,被告牛林全负担8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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