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杨辉)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3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797号
杨辉:
我院受理上诉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世明、原审被告杨辉、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董世明支付劳务费27900元”;
二、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董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29元,均由杨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