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02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61号
浦恩朋:
我院受理上诉人勐腊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群英、刘星,原审第三人浦恩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上诉人勐腊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