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刘任敏)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1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终1408

 

刘任敏

上诉人李安华与被上诉人雷小林、原审第三人刘任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李安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二、雷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安华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9401.3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366.50元;三、驳回李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7694元,由上诉人李安华负担2872元,被上诉人雷小林负担482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