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孟建新)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18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终1170

孟建新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顺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秋缅、被上诉人孟建新,原审第三人勐腊泰翔鼎旭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170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顺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湖南顺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一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