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8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1003

杨家毕:

        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孔峰诉你与包广雄、刘天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1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四月八日

承办人:孙尉钧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