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俞雪增)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0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28民终1115

 

俞雪增:

我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林乃数与被上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雪增承揽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8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乃数主张俞雪增系沙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雪增将工程发包给林乃数并进行结算,沙坝公司应对此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上诉人林乃数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林乃数应举证其向沙坝公司承包了江北市场项目456栋工程内墙的批胶泥工程,而本案中上诉人林乃数用于证明涉案工程系其向沙坝公司承包的证据仅有《江北农贸市场林乃数班组结算清单》,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鉴定确定该清单上所加盖的印章并非是沙坝公司留存备案的印章,仅以俞雪增认可该章系俞雪增加盖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林乃数系与沙坝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或沙坝公司应对上诉人林乃数的诉讼主张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乃数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驳回上诉人林乃数的诉讼请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乃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一审鉴定费8000元,由上诉人林乃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