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田武松)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8-0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28民终494

田武松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勐海甑禄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梅、田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上诉人勐海甑禄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