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15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1054号
刘子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智勇、蒋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2016)云2823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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