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13
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勐海县银海石斛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熊书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云2822民初12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电话:0691-5129826、136287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