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0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859

岩温罕:

本院于2017220对原告岩坎朗香诉被告岩温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28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8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被告岩坎朗香补正为被告岩温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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