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0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859号
岩温罕: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对原告岩坎朗香诉被告岩温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28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8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被告岩坎朗香”补正为“被告岩温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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