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618

朱富:

本院于2017210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618号原告张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1116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张燕负担2元,被告朱富负担24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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