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曾子玲、刘光荣)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7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8民再3号
曾子玲、刘光荣:
我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陈英、郭秋林、黄化谷与被申请人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曾子玲、刘光荣、熊治国、陈昌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28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维持本院(2017)云28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即:(一)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曾子玲、刘光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日起计算,依本金2,000,000元,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个借字第0400号)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由陈英、郭秋林、黄化谷对曾子玲、刘光荣上述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