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王跃春)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跃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福琴因与被上诉人李炬延、王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28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孙福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炬延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炬延偿还借款本金157169元和逾期利息(依本金157169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