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28民终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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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8民终33号
刘大贵:
我院受理上诉人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武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28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杨武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被上诉人杨武负担。上诉人会泽通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应由被上诉人杨武迳付上诉人会泽通顺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被上诉人杨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