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8民终721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3-1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721号

何明峰、徐保会、周向丰: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奥克力生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