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28破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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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28破申7

文士法律服务所、玉香洪、玉陶罕、岩香、王桂兰、岩拉龙、玉香、罗玉兰、玉罕、岩坎裴、玉雪:

我院受理申请人文士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山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文士法律服务所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山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