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1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云28民终616

张志峰:

我院受理上诉人沙门与被上诉人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2、张志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沙门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2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志峰负担。沙门预交的受理费一、二审法院不另清退,由张志峰径付沙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