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1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418

刘卫国:

本院于2016923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借款本金2635374.03元及利息60292.0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164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应付未付的利息、复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5元,由被告刘卫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