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3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572号
祝团美:
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572号原告昆明阿幸巴巴农资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勐腊第七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团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昆明阿幸巴巴农资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勐腊第七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133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祝团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