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3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619号
刘卫国:
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619号原告勐腊县永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勐腊县永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53510元,并支付以借款1000000元按月利率18.06‰计算的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2元,由被告刘卫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