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2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597号
祝团美:
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597号原告叶小海诉被告祝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团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小海支付水管材料款49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祝团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